继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、国家认监委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以来,近日,国家质检总局、公安部、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了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》(2011年第55号),决定对7大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。《公告》规定,自2011年10月1日起,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;自2013年1月1日起,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,不得出厂、销售、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。
这次公告的消防产品目录为:喷水灭火产品(包括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、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、水雾喷头、水幕喷头、干式报警阀、雨淋报警阀、消防通用阀门、家用喷头);消防水带(消防软管卷盘);火灾报警产品(电气火灾监控系统、特种火灾探测器、点型紫外火焰探测器、防火卷帘控制器、火灾声和/或光报警报器、火灾显示盘、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、消火栓按钮);泡沫灭火设备产品(泡沫混合装置、泡沫发生装置、泡沫泵、专用阀门及附件、泡沫喷射装置、泡沫消火栓箱、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、闭式泡沫-水喷淋装置);灭火剂产品(包括气体灭火剂、泡沫灭火剂、干粉灭火剂、水系灭火剂);消防装备产品(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);建筑耐火构件(防火窗)。
公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,是贯彻落实《消防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和《认证认可条例》,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。自2009年5月以来,公安部消防局就积极协调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,推动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工作,经反复研究、论证并通报WTO/TBT成员国征求意见,完成了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准备工作,日前正式发布公告。